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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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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09号
  • 案件名称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09号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B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3101107U。法定代表人:长谷川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鹏,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振兴路以南滨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975007P。法定代表人:江幸福。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21032.97元。案件申请费4125元,由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悦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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