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彬、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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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358号案件名称
刘彬、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彬;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358号原告:刘彬,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松建。关于原告刘彬诉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松岭诉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081民初6360号】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案应当并入(2021)豫1081民初6360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1081民初6360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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