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凤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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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534号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凤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凤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法定代表人:姜会生。被执行人:翟凤连,女性,194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凤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翟凤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偿还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400元及其利息。因翟凤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三、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翟凤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400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00元,尚余33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欢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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