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刘一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951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95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刘一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刘一枝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35号。负责人:欧阳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一枝,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一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4日作出了(2021)湘1103执19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一枝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一枝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雪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