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马、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03财保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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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3财保253号案件名称
李金马、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金马;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怡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永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财保253号申请人:李金马,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南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95854212J。法定代表人:孝金海。被申请人:沧州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东路45号红达佳苑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71339526G。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被申请人:北京怡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甲2号(友谊花园1号楼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1891XE。法定代表人:仲永健。被申请人:仲永健,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申请人李金马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金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0697.6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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