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铁军、崔敬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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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399号案件名称
朱铁军、崔敬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铁军;崔敬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399号申请执行人:朱铁军,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被执行人:崔敬文,男,1988年1月2日出生,辽宁省灯塔市。申请执行人朱铁军与崔敬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辽0104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朱铁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崔敬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1)辽0104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钱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崔敬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房产信息。2021年8月2日,本院轮候查封崔敬文名下车辆一部;2021年8月26日通过总对总办案系统轮候冻结崔敬文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9日,办案人已做电话记录记录以上过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3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李炳玲审判员 : 陈 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楚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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