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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峰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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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64号
  • 案件名称

    吴峰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旌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吴峰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64号被执行人:吴峰春,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吴峰春抚养费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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