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峰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64号案件名称
吴峰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峰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64号被执行人:吴峰春,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吴峰春抚养费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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