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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华、梁小芬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25执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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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1710号
  • 案件名称

    吴雪华、梁小芬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雪华;梁小芬;田大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齐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25执1710号吴雪华(申请执行人)、梁小芬、田大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执行人):吴雪华与梁小芬、田大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484.3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7534.36元,其中,梁小芬、田大升缴纳绝对免赔款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缴纳赔偿款7134.3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将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转付给吴雪华(申请执行人)。至此,吴雪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鲁1425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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