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华、梁小芬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25执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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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1710号案件名称
吴雪华、梁小芬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雪华;梁小芬;田大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齐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25执1710号吴雪华(申请执行人)、梁小芬、田大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执行人):吴雪华与梁小芬、田大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484.3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7534.36元,其中,梁小芬、田大升缴纳绝对免赔款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缴纳赔偿款7134.3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将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转付给吴雪华(申请执行人)。至此,吴雪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鲁1425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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