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尹凤娥、王孟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恢4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恢437号
  • 案件名称

    尹凤娥、王孟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尹凤娥;王孟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437号申请执行人:尹凤娥,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王孟胜,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尹凤娥与王孟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王孟胜欠原告尹凤娥借款本金67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下余17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如被告王孟胜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尹凤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9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孟胜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现已扣划并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内。三、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2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4622元,尚余37378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盛士兵审判员 王保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