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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学芬、王清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703执7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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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703执75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梁学芬、王清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梁学芬;王清溪;王芳;新乡市爱心枫乐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03执7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学芬,女,汉族,1957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身份证号:410711195705232028。申请执行人:王清溪,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南高村227号。被执行人:新乡市爱心枫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7007991663504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梁学芬、王清溪依据本院(2019)豫0703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王**、新乡市爱心枫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学芬、王清溪与被执行人王**、新乡市爱心枫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名下不动产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703执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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