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学芬、王清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703执7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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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0703执758号之二案件名称
梁学芬、王清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梁学芬;王清溪;王芳;新乡市爱心枫乐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03执7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学芬,女,汉族,1957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身份证号:410711195705232028。申请执行人:王清溪,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南高村227号。被执行人:新乡市爱心枫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7007991663504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梁学芬、王清溪依据本院(2019)豫0703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王**、新乡市爱心枫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学芬、王清溪与被执行人王**、新乡市爱心枫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名下不动产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703执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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