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宋岳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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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349号案件名称
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宋岳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宋岳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何村乡箭凹村胡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41LU794。法定代表人:张宇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岳敏,男,汉族,1951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与宋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宋岳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煤款5115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因宋岳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宋岳敏的财产。1.发现被执行人宋岳敏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2.发现被执行人宋岳敏所有的蒙B×××××夏利牌汽车一辆,该车系外省车辆,年限过长,无实际价值,切下落不明,不宜查封。三、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宋岳敏不动产登记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将被执行人宋岳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五、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宋岳敏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岳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岳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嵩县多宝洁净煤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世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安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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