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宏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督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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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督664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宏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宏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督664号申请人:淮南市宏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社区天柱山路仁和大厦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50722428。法定代表人:陈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清,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徐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淮南市宏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3日发出(2021)皖0403民督66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自2021年9月3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皖0403民督66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南市宏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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