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兴、钟桂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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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312号案件名称
金佑兴、钟桂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佑兴;钟桂洪;张桂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金佑兴,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钟桂洪,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张桂香,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金佑兴与钟桂洪、张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2021)湘0626执25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后,因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桂香在平江县天岳街道办事处有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平江县天岳街道办事处送达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桂香在平江县天岳街道办事处有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因本院已对前述补偿款进行足额冻结,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对本案可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张桂香在平江县天岳街道办事处有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发放时,本院依法进行提取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626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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