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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龙、王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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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413号
  • 案件名称

    陈子龙、王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子龙;王岚
  • 案件缘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龙,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树,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陈子龙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岚,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陈子龙因与上诉人王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方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子龙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房屋使用费错误。被上诉人从2019年12月4日无正当理由占用房屋,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一审法院就费用是否需要鉴定未进行释明,现要求对占用房屋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处理被上诉人占用房屋期间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物业费用等费用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王岚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陈子龙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陈子龙据以起诉的依据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涉案房屋原为上诉人前夫陈辉所有,陈辉经营出现问题后就出现不正常的房屋过户,陈辉、张凤娟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购房款的支付;且陈子龙的房屋过户也不存在购房款的支付,陈子龙取得房屋存在明显问题。上诉人对房屋享有权利。上诉人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部分购房款,涉案房屋的使用人一直没有看到有人去买房看房,陈辉已经同意将案涉房屋交由上诉人居住、使用。陈子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向原告返还其所有的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的房屋。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参照同地段类似房屋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损失,直至被告迁出房屋之日。三、被告承担房屋占用期间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直至被告迁出房屋之日。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岚与陈辉原系夫妻关系,陈辉因债权债务将本区洞山街道优山美地18栋604室房屋转让案外人张凤娟。2019年12月4日,原告陈子龙与张凤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让原告陈子龙,为此,陈子龙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2020年4月26日,被告王岚与陈辉在本区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1约定,淮南市田家庵区优山美地小区18号楼2单元604室,目前由女方及婚生女居住,女方现发现该房被男方过户给不相识的人名下,但男方承诺该房一直由女方使用居住,他人不得干涉。原告陈子龙获得涉案房屋产权后,多次向被告王岚主张房屋权利,被告王岚予以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通过被告王岚与陈辉离婚协议书可确认,被告王岚在2020年与陈辉离婚时,已明知涉案房屋的产权,已由他人张凤娟所有,并且在离婚协议时,要求陈辉保证王岚正常居住,即被告王岚对于涉案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是明知的。张凤娟将涉案房屋转让原告陈子龙,并且于2019年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此时,原告陈子龙依法获取涉案房屋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现原告陈子龙持有合法的产权登记证书,享有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被告王岚无权占有涉案房屋,因此,原告陈子龙现诉请被告王岚腾空房屋并归还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陈子龙诉请被告王岚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损失等费用。虽然被告王岚占有房屋的事实清楚,但原告陈子龙按照每月1500元的占有使用费进行主张,即未申请评估占有使用费,也未提供其他合法依据进行证实,故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被告王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腾空后归还原告陈子龙。二、驳回原告陈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岚负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陈子龙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是否合法;二、一审法院未对房屋占用费评估鉴定进行释明是否错误;三、一审是否遗漏审理水电费等诉讼请求。关于陈子龙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是陈子龙持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诉至法院,依据其享有的所有权而要求王岚搬离案涉房屋。如果王岚认为陈子龙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合法,其可以通过另案解决。在陈子龙的产权证书被撤销之前,其依据该产权证书主张他人对案涉房屋占有排除妨碍适当。关于一审法院未对房屋占用费评估鉴定进行释明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子龙主张占用房屋费用,其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占用房屋费用不属于必须通过评估鉴定才能确定,也可以通过参照相同地段的房屋的租金等其他证据予以确定,故无需法院主动对房屋占用费评估鉴定予以释明。关于一审是否遗漏审理水电费等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认定原告陈子龙诉请被告王岚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损失等费用”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虽然在说理部分没有对物业费、水电费等进行逐项分析认定,存在瑕疵,但是整体认定陈子龙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且在判决主文也表述了“驳回原告陈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对其该项主张已经进行了审理,并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且在二审中,陈子龙也未提交房屋占用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相关证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陈子龙、上诉人王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5元,由上诉人陈子龙负担475元,上诉人王岚负担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隋荣迅审判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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