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78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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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783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旭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旭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783号之二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陈旭,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旭信用卡纠纷(诉讼费)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21)皖052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案件诉讼费25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旭的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旭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振东审 判 员 水从忠审 判 员 韩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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