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辉、雷龙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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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2694号案件名称
薛志辉、雷龙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薛志辉;雷龙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2694号原告:薛志辉,男,199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雷龙平,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薛志辉与被告雷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薛志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雷龙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计803元,由原告薛志辉负担。审 判 员 曹 文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玉 艳书 记 员 欧阳洁琼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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