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现兰、陈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949号案件名称
冯现兰、陈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冯现兰;陈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冯现兰,女,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陈胜,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申请执行人冯现兰与被执行人陈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2201民初6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胜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现兰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陈胜支付申请人货款30000元及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55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陈胜名下的保险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陈胜名下有两辆车没有实际控制但手续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申请人也同意不查封冻结车辆手续。本院对陈胜在伊州区教育局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予以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胜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彦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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