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新友与杭州扬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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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911号案件名称
饶新友与杭州扬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饶新友;杭州扬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911号原告:饶新友,男,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杭州扬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XXX号北苑大厦7幢二单元523室。法定代表人:任双。原告饶新友与被告杭州扬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新友撤回起诉。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审 判 员 张晓霞法官助理 苏 婷书 记 员 陈雨倩附:相关法律条文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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