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与邢明岗首次执行裁定书(2013)南执字第1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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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3)南执字第11158号案件名称
刘岩与邢明岗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岩;邢明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邢明岗,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300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300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园有限公司21%的股权。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邢明岗持有的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园有限公司21%的股权。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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