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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5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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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5522号
  • 案件名称

    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飞;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5522号原告: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大道肾病医院内。法定代表人:刘红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孔雀,系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85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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