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晓影、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6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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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6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晓影、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吕晓影;张春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晓影,女,1977年8月12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张春生,男,1983年2月11日生,住址山西省万荣县。本院在恢复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19)辽0211民初126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期间,本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台辽B×××××号车辆。车辆扣押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已付);余款9,209元,于2021年10月15日再付5,000元,到2021年11月15日全部付清;解除对辽B×××××号车辆的扣押,但不解除查封并以该车辆作为后需还款的担保。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基于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意见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和解意见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即(2019)辽0211民初12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11执恢1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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