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史丽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424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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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执4243号之四案件名称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史丽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史丽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81执42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开发区。负责人:王泽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史丽芳,女,汉族,1971年06月29日生,住林州市。关于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与史丽芳、吕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史丽芳在62×××6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1.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丽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378.7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朋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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