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斌、邓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2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206号
  • 案件名称

    刘斌、邓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斌;邓玉良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206号原告:刘斌,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邓玉良,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告刘斌与被告邓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  晨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