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与杨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4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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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401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与杨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杨江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401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五一路5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3088A。负责人:陈大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华,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江飞,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与被告杨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福贵人民陪审员 谭金春人民陪审员 熊成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陈小信书 记 员 陈燕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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