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新燕、李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2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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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260号之一案件名称
霍新燕、李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霍新燕;李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新燕,女,1988年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李博,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申请执行人霍新燕与被执行人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1)新4223民特1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万元,执行费4,5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目前账户无可执行金额;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交易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博名下×××号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李博丈夫张明明(已故)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因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执行。 三、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博于2021年2月将538亩小麦(青苗)转包给案外人,经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协商,本院依法扣留、提取小麦款199,391.60元,因李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院根据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比例,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87,732元。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五、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87,732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多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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