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香欣、谢林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1民初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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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民初3172号案件名称
王香欣、谢林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香欣;谢林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1民初3172号原告:王香欣,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谢林峰,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王香欣与被告谢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香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欣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林峰起诉,这是原告王香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欣撤回对被告谢林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香欣负担。审判员 韩淋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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