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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陆春、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2执恢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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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2执恢1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黎陆春、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陆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黎陆春;李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2执恢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陆春,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忠芳,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李静,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黎陆春与被执行人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92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款345344.84元,负担受理费5303元、执行费5080元。但被执行人李静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土地、房产、工商、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李静与刘文学共有的座落在陆川县城东新区文体中心南侧(中浩?龙腾华府)第6幢1-1104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陆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99号]于2021年6月3日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为317823元,除去负担税费30000元(现还不能过户,已暂存)、受理费5303元、执行费5080元,剩余款项277440元已支付给优先受偿人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陈 晟审判员  邱玉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智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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