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桂英、佟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5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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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5566号案件名称
宗桂英、佟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宗桂英;佟志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5566号原告宗桂英,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孙立杰,系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志光,男,锡伯族,1960年3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雷,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楠,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桂英诉被告佟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宗桂英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杨晓玲人民陪审员 万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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