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来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9执6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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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9执684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来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来生案件缘由
财产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9执684号之一被执行人:孙来生,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执行孙来生因犯盗窃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冀06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来生应缴纳罚金1500元,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来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孙来生未实际履行缴纳罚金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来生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对孙来生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只控制住零星少许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来生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来生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孙来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来生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陈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白 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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