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华、谷丽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57号案件名称
白春华、谷丽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白春华;谷丽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白春华,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执行人谷丽娜,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白春华与谷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谷丽娜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谷丽娜在盛京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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