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丹东鸿越娱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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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714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丹东鸿越娱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丹东鸿越娱乐有限公司;岳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71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丹东鸿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何晓红。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58年4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丹东鸿越娱乐有限公司、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被告岳某某已于2019年9月23日出境前往阿联酋,此后再未入境,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根据上级法院指定,应移送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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