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银、涂良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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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591号案件名称
李尚银、涂良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尚银;涂良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尚银,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涂良民,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本院在执行李尚银与涂良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制作款12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李尚银撤回对被执行人涂良民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阿美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轩玉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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