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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银、涂良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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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591号
  • 案件名称

    李尚银、涂良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尚银;涂良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尚银,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涂良民,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本院在执行李尚银与涂良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制作款12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李尚银撤回对被执行人涂良民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阿美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轩玉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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