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霞、赵洪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609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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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609号之十案件名称
姜霞、赵洪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姜霞;赵洪江;赵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60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姜霞,女,1958年4月10出生,汉族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赵洪江,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赵曦,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姜霞与被申请人赵洪江、赵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洪江、赵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洪江、赵曦偿付案款43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7.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洪江名下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存款余额情况。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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