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武宣镇红屹建材经营部、黄瑶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23执7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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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323执716号之二案件名称
武宣县武宣镇红屹建材经营部、黄瑶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武宣县武宣镇红屹建材经营部;黄瑶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23执7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武宣镇红屹建材经营部,地址:武宣县。经营者:覃泰永,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代理人:廖珍星,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瑶常,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武宣县武宣镇红屹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红屹经营部)与黄瑶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瑶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红屹经营部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黄瑶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其货款、违约金、利息共计9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黄瑶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瑶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和保险投资、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一、桂G×××××的东风牌汽车(辆车类型:H31)、桂G×××××的本田牌摩托车(辆车类型:M21)登记在黄瑶常名下。桂G×××××的本田牌摩托车年检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止,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桂G×××××的东风牌汽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8月4日,该车辆虽被本院裁定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除桂G×××××的东风牌汽车外,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黄瑶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锦刚审 判 员 廖庆丰审 判 员 陶玉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武毅章书 记 员 吴金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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