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六十、韦经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44号
  • 案件名称

    王六十、韦经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六十;韦经超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王六十,男,1969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韦经超,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关于执行王六十与韦经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1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经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经超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韦经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凤英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