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香、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37号案件名称
李桂香、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桂香;李国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李国友,男,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桂香与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国友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李国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自益、安徽林之源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523财保135号 下一篇 刘为忠与马君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28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