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异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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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异132号案件名称
葛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葛某;王某;年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异132号案外人:王某,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案外人:年某,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某某,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葛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在本院执行葛某与王某1、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某、年某对本院拍卖王某1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上的铁皮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王某、年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某、年某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年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建蒙审 判 员 赵 亮审 判 员 孟明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宁宁书 记 员 杨 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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