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强、叶年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恢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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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恢139号案件名称
徐强、叶年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强;叶年泉;罗文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徐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叶年泉,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罗文凤,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徐强与叶年泉、罗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2民终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717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叶年泉、罗文凤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叶年泉、罗文凤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的不动产,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643725.82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凤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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