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钢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何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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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032号案件名称
田钢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何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钢强;何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032号原告:田钢强,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告:何帅,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吕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伟。原告田钢强与被告何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9日,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金向群法官助理 金亚倩书 记 员 潘 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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