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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凌、韦宏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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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664号
  • 案件名称

    赵海凌、韦宏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海凌;韦宏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凌,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韦宏森,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赵海凌与韦宏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水泥款528092.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海凌撤回对被执行人韦宏森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  阿美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轩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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