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凌、韦宏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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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664号案件名称
赵海凌、韦宏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海凌;韦宏森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凌,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韦宏森,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赵海凌与韦宏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水泥款528092.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海凌撤回对被执行人韦宏森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 阿美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轩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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