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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全水、何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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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耿全水、何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耿全水;何全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全水,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何全,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耿全水与被执行人何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3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519.50元,已执行915.68元,未执行标的为31,603.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5月10日、7月15日、8月2日、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于2021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除已执行的915.68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于2021年9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何全名下位于四川省盐亭县柏梓镇峰岭村3组的房产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因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故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房产、银行账户查封、冻结到期如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续封、续冻申请。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哈布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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