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山娃、李光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5执14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440号
  • 案件名称

    崔山娃、李光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崔山娃;李光月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5执1440号崔山娃、李光月:本院(2021)豫0325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山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光月的银行账户扣划2495元,申请执行人崔山娃实现债权244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光月承担。本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