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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勒洪·吐拉克、郑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4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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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4执391号
  • 案件名称

    亚勒洪·吐拉克、郑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亚勒洪·吐拉克;郑玉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亚勒洪·吐拉克,男,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被执行人:郑玉明,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申请执行人亚勒洪·吐拉克与被执行人郑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新4024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亚勒洪·吐拉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4,775元,执行费4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郑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8日、7月30日、8月13日、8月31日、9月10日五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玉明名下的证券、保险、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查明:        1.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中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此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扣划。        2.除上述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到巩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巩留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郑玉明名下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到巩留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郑玉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通过到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郑玉明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六、通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玉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因被执行人郑玉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限制消费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八、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亚勒洪·吐拉克,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亚勒洪·吐拉克的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玉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玉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亚勒洪·吐拉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欢审判员    陈海霞审判员    热比古丽安外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努尔扎提沙扎努尔书记员    古丽布斯坦阿不都热西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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