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宝、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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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905号案件名称
郝宝、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郝宝;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郝宝,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胡世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郝宝与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给付执行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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