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承慧、曲桂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7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721号案件名称
孙承慧、曲桂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承慧;曲桂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721号原告:孙承慧,女,汉族,1997年6月21日出生,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曲桂军,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孙承慧诉被告曲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曲桂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曲桂军的起诉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承慧撤回对曲桂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孙承慧承担。审判员 孙兆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懿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1459号 下一篇 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知民初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