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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时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1084财保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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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84财保60号
  • 案件名称

    秦某与时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秦某;时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财保60号申请人:秦某,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川,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时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秦某与被申请人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时某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 珠书 记 员 厉爱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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