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新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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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785号案件名称
辽宁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新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辽宁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新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豫0703执78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1-26号。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刘新锋,男性,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卫滨区。。……(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锋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豫0703执785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豫0703执78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新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盼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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