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寻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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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589号案件名称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寻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寻军;陈花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589号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孔沧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兵,系原告滨江御苑小区项目经理。被告:刘寻军,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陈花兰,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寻军、陈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寻军、陈花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寻军、陈花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寻军、陈花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越书 记 员 胡思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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