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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寻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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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589号
  • 案件名称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寻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寻军;陈花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589号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孔沧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兵,系原告滨江御苑小区项目经理。被告:刘寻军,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陈花兰,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寻军、陈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寻军、陈花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寻军、陈花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寻军、陈花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越书 记 员  胡思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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