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武、文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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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312号案件名称
王武、文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武;文武;肖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312号移送执行机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武,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文武,男,1993年1月5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肖伟,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武、文武、肖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中,查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90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肖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武、文武、肖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武、肖伟的亲属代为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文武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文武的其他财产收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将执行人文武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尚有4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文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龚盛林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海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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