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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夏立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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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750号
  • 案件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夏立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夏立文;孙宏伟;杨冬;王帅;李小龙;何松;高峰;刘伟;王景文;王志勇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地址阜蒙县人民大街49号。被执行人夏立文,男,1990年02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孙宏伟,男,1975年02月26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杨冬,男,1988年06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王帅,男,1992年03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92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何松,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王景文,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夏立文、孙宏伟、杨冬、王帅、李小龙、何松、高峰、刘伟、王景文、王志勇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辽092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夏立文、孙宏伟、杨冬、王帅、李小龙、何松、高峰、刘伟、王景文、王志勇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本院认为,关于土地使用权,由于地下采空面积无法确定,所以评估机构不能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待向政法委汇报后再决定如何处理;二是林地评估,由于中院评估机构选择正在改革,现无法进行摇号,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92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博审判员 孟晓东审判员 付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诗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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